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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货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与删除条款的说明

  1、关于实物交割案件的管辖。通常情况下,客户之间应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以交付金钱和仓单作为实物交接的。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不一定在交易所所在地,可能遍布全国各地。有一种意见主张,以交割仓库所在地为实物交割所在地。实际上,我们要考虑承担责任的主要主体是谁,如果确认交割仓库是主要责任的主体,在交割仓库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道理的,实际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期货交易所,其承担的是履约担保责任,交割仓库在承担责任方面往往是表面上的被告;或者有的当事人不愿选择交割仓库为被告,这是基于交割仓库是否有足够的商业信用来考虑的。据介绍,美国的交割仓库遍布伊利诺斯河流域,而且一年四季随时可以办理实物交割。其吞吐量大,距离五大湖较近,交通发达又便利,关键是形成了良好的信誉体系。美国的交割仓库其信誉等级是参照金融机构的信誉等级予以评定的,通常他们具有很高的信用,不会让客户的交割落空。因此在此环节上,一旦出现交割方面的纠纷,也不是交易所的责任,而是客户之间与交割仓库之间的法律纠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期货交易市场还不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期货交易市场接轨,说明我们是有距离的。既然大多数情况下期货交易所要承担期货交割方面的法律责任,体现在司法层面上也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适当的保护,不能因为交割仓库分散的属性,就要让期货交易所到交割仓库所在地参与诉讼。而应当从仓单交割及实物交割的属性来考虑,交易所所在地即为实物交割履行地,从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所在地的角度考虑,让期货交易所承担交割环节的法律责任,具体案件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行使诉讼权利,期货交易所的诉讼地位问题。2001年6月18日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2款规定“经纪公司拒绝代客户向交易所主张权利,客户起诉经纪公司的,交易所可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管辖的方法以及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期货交易所这次意见是比较大的,主要是提出来,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期货交易所而不是期货公司。本来期货公司是名义上的原告,期货公司胜诉后,取得的权益也要交给客户享有,由于期货公司拒绝代替客户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相应的导致客户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或者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也可能加大了客户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仅仅起诉期货公司,期货公司通常难于承担全部实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期货公司也不应当承担全部实体责任,承担实体责任的是期货交易所,这时把期货交易所做为第三人对待,期货交易所既不能与客户成为一方,也不能偏向期货公司,而是处于一个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应当拥有足够的抗辩权利。将其列为第三人,就意味着其对诉讼管辖不能提出抗辩,而且诉讼管辖要以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来确定,必然会损害期货交易所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期货交易所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应当将期货交易所列为被告,由客户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本来可以撇开期货公司,但鉴于期货公司在主张诉讼权利这个环节上是有过错的,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在2003年1月2日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送审稿中,第50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交易所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与交易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内容就体现了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诉讼地位,正如我们上面所讲到的理由,期货公司并非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如果期货公司没有给客户造成新的损失,期货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期货公司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来期货公司应当是处在客户的立场上,仅仅由于期货公司拒绝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就将期货公司归入期货交易所同等的诉讼地位,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从法理上和法律依据上都是欠周全的。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仔细的推敲研究,最终得出正式稿的结论,司法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理解和贯彻实施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该条文的准确含义,是存在模糊认识的,这里必须强调,第一,期货公司应当主动代客户行使诉讼权利,据了解,期货公司也是愿意代替客户行使权利的,不愿意的毕竟是极个别的,代替客户主张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关于这一点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期货公司提出客户交纳不起诉讼费用怎么办?当然应由期货公司代为缴纳,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拒绝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二,一般情况下,期货公司是按照规定和约定来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主张民事权利,不一定必然要打官司,只要期货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人民法院就不会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只要存在期货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这就说明期货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定其承担过错民事责任。虽然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所产生的主要民事责任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但是对于因期货公司的过错导致客户损失加大的,期货公司应对扩大的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损失多数情况下体现为利息的损失,但有时候也可能会体现为货物的贬值、腐烂、缩水等方面造成的货值损失。对此,期货公司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要设定一个比例,可以考虑期货公司在不超过货物总值20%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从公平原则上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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