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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的概括与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说明与理解

期货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的概括与规定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说明与理解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  吴庆宝

  199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1995]140号,以下简称《纪要》),在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该《纪要》对指导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随着金融秩序的整顿,特别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规范运行,稳步发展的新局面。从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情况看,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同时,随着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市场经济会得到全面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也必将建立健全和发展。必定会发生一些新类型期货纠纷案件。因此,为规范这方面的审判工作,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有必要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作较全面的司法解释,并使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承继《纪要》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订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规定》的运作情况及有关主要问题的理解作如下概括。

  一、《规定》运作情况
  1999年7月21日,最高法院院领导批准对《规定》立项。
  第一阶段,1999年9月,本院民二庭将《规定》初稿发江苏、山东、上海等17个期货纠纷案件较多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同时,先后在宁波、无锡、潍坊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第2稿;2000年1月,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召开期货工作座谈会之机,民二庭派员到会,就《规定》听取了证监会、期货交易所、部分期货公司的意见,经修改后形成第3稿;同年2月,以民二庭综合组为主,并邀请证监会的有关同志参加,利用一天时间对《规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第4稿;同年4月,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座谈会上,对《规定》进行讨论,修改后再次征求证监会期货部的意见,形成第5稿。这一阶段主要是总结纪要实施4年来的审判经验,将新情况、新问题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在《规定》中,例如按金交易已取消,增加了涉及经济犯罪内容的处理办法等,全文从40条陆续增加到70条。
  第二阶段,2001年5月,与证监会座谈,修改形成第6稿;同年6月,在大连、上海召开两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有关法院参加的座谈会,修改形成第7稿;同年6月底,经与证监会期货部进一步修改,形成第8稿;同年7月,经与广东、海南部分法院和期货经纪机构座谈,修改形成第9稿。同年8月8日,经与证监会研究,修改形成第10稿;同年8月28日,经与部分专家座谈,修改形成第11稿;同年9月6日,经与证监会举办专家定稿会,修改形成第12稿;同年9月10日-11月10日,经本院民二庭全庭三次座谈研究,修改形成第13稿;同年11月经研究论证,形成第14稿。第二阶段重点对《规定》的结构进行调整,删去已经过时的内容,增补期货市场出现需调整的新情况。例如大幅度缩减无效合同的范围,删去涉及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增加侵权行为与举证责任两部分,;同时规定居间介绍人、确认交易结果、持仓透支等民事责任承担等;整个解释由12部分,增加为13部分,条文调整为69条。
  第三阶段,2002年上半年经研究修改形成第15稿;同年10月经征求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及本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形成第19稿。第三阶段侧重对司法解释主流观点的研究、论证、推敲,力求保持准确性、前瞻性,例如对是否进行风险揭示说明、全权委托的后果、交易结果通知的后果、透支与平仓的责任范围等,均明确划分了比例,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掌握和执行。
  第四阶段,2003年2月――5月,将第20稿作为送审稿向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审判委员会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从较高的层面出发,既对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分析,亦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参照规章、规则的原则作出明确阐述。同时对取消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中违规行为的制裁取得共识。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出发,正确认识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与豁免作出进一步作出审慎而公正的划分。
  本司法解释颁布通过时实际已经是第24稿,全文分为13个部分,共计63条。几乎每一部分都有新内容的规范,特别是交易行为、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全和执行等环节,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责任规定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总则部分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适用的原则
  1、取消了《纪要》规定的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
  《纪要》是在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期货纠纷案件而对适用法律原则作出的规定。鉴于《条例》的颁布及证监会相继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使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有了依据和参考。因此,《规定》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原则中取消了“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不强调“正确适用法律”,也必须首先严格依法办事,两者并不矛盾。
  2、承继了《纪要》规定的三项原则。
  考虑期货交易的特点和审判实践经验,为有利于规范期货公司、客户的期货交易行为,增强期货公司、客户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预防并减少期货交易风险,《规定》保留了《纪要》中确定的,且被审判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即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第一条);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第二条);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第三条)。
  3、增加了严格合同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确定了违反合同应当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即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在《规定》二条中增加了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问题1、在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加上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笔者认为,该原则在第三条中已有所体现,不必要再单独列一条。问题2、有意见认为,应当体现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这一点,应当认为,这一原则是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原则,只不过这一原则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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