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负责人就加强职务犯罪案件法律监督新规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18日)
正义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徐日丹)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其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