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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尺度保护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就《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司法解释的主要目标是贯彻法律意图。那么,只要找到法律意图,解释就有了方向。可问题在于,一部法律的意图相对容易把握,《规定》涉及行政诉讼法物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律意图如何把握呢?

  赵大光:我们说“法律意图”,隐含之意,法律并非是零散的文字,而是目的统合的系统。它要求我们解释法律,要尊重文义,又不拘泥文义。不仅把握文字的含义,更要看到背后的目的和动机。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当联系其上下文,注意法律的整体性。根据问题背景的不同,法律意图既可在一部法律中寻觅,也可在多部法律中寻觅。唯其如此,才能说法律得到了真正的实现。这种操作,在《规定》当中贯彻始终,篇幅所限,仅举几例:

  第一,原告资格。诉权保护与善意取得的权衡是其主轴。《规定》四条认可四种特殊债权人的原告资格,更强调诉权保护的价值;第五条对起诉连续转移登记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则更多地考虑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

  第二,民行交叉及其处理。《规定》八条规定了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作出了合理而又清楚的阐述。

  第三,关于复印件、影印件的可采性问题,《规定》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该规定在证据规则允许的限度内,合理考虑了房屋登记所面临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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