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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尺度保护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就《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第四,裁判标准不够清晰。由于上述新老问题比较复杂,极易产生分歧,使得房屋登记案件裁判错误、不当的几率增高,妨碍了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是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因理解不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更是广为诟病。虽属个别问题,但危害不小,既损害法院司法权威,又造成部分当事人不肯服判,上访不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制定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尺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记者:房屋登记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的背景复杂,争议也很大,不广泛吸取各方智慧,就难有妥当的解决方案。《规定》在这方面做的如何?

  赵大光:对事物复杂性缺乏透彻的认识,应对之策就难以得法。即便解决问题,也难免制造新的麻烦,甚至麻烦比问题还要多。房屋登记的复杂背景,可从三个方面观察:

  第一,利益结构。房屋登记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等房屋物权主体,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债权人、继承人、配偶等利害关系人。房屋登记案件通常都与上述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搅在一起,增加裁判的难度。比如,房屋几次转让之后,真正权利人对一系列转移登记均提起诉讼,是否受理?又如何审理?就涉及到真正权利人与一系列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取舍之难题。

  第二,民行交叉。在房屋登记中,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行政审判与处理房屋民事纠纷的民事审判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何协调两者,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第三,难以控制的不确定性。登记机构即便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核职责,登记结果是否正确仍存不确定性,因为很多不可控的因素会影响登记结果。比如有关行政行为违法、公证书、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的错误、有关当事人的造假,等等。

  解决上述问题,行政审判自身经验是不够用的,还须借助法院其他审判部门、立法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经验。为此,我们采取了如下步骤:一是充分挖掘现有经验。起草之初,组织全国行政审判力量调研,并选取成绩突出的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家高院,与最高法院调研小组共同努力,拟写了高质量的司法解释试拟稿。二是广收各方意见。除了征求法院内部相关庭室意见外,还多次召开研讨会,邀请行政法和民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听取意见。三是全面贯彻法律意图。司法解释能否成功,关键就看能否做到这一条。为此,我们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把握法律意图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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