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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行具体规定的需要。财政部第31号令实施以来,对营造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范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代理市场的发展,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财政部第31号令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对在审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明确的处理依据和措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对部分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

  问: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调整的内容及原因?

  答:规范和完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应在400万元以上,乙级应在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门槛与其他有关代理机构资格的规定相比偏低,不利于提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企业实力和违约赔偿能力。而且经过多年的发展,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日益成熟扩大,代理机构实力不断增强。因此,这次修订将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以上,乙级提高到100万元以上。

  二是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财政部第31号令没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总数提出要求,不能准确地反映代理机构的规模和能力。为保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相对充足的专职人员,能够规范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这次修订对代理机构应具有的专职人员的最低数量作出了规定:乙级资格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甲级资格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并明确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三是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在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素质方面,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乙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甲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由于“中专以上学历”的要求过低,而“高级职称”的要求又过于严格,不符合代理机构人员从业素质水平的实际情况。同时,鉴于其它招标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认定中均是考虑职称要求,因此,这次修订取消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和“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规定:乙级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甲级机构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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