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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4日)


  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26日,财政部谢旭人部长签署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新的认定办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什么要对财政部第31号令进行修订?

  答:财政部对第31号令进行修订主要是顺应3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财政部第31号令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不断扩大,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国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643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2000家,仍有许多有能力、愿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希望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但在财政部第31号令实施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扩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上要求较低,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且少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珍惜。同时,在日常监管中,特别是在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树立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为了严格资格认定条件,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维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财政部第31号令。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第31号令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办法,在属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容易产生管理混乱、执行标准不统一、甚至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修改财政部第31号令,补充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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