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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旅游纠纷涉及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其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据此,《规定》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采纳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的写法。除所列举的实体法外,在概括的相关法律中,还包括保险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以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提起合同之诉中的应是签约的集体,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旅游者个人的诉权。在实践中,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单位旅游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形式层出不穷,一个单位的某个部门,一个、几个单位或家庭出游,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单位旅游中,签约人多为直接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家庭旅游中多为几个家庭推选的代表签约,或家庭成员之一签约。也有一人签约,并附注随行人员的。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受到损害,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合同签约人怠于提起诉讼,则旅游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本解释按照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以个人名义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通过本《规定》维权?

  答: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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