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罗书臻
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6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杜万华说,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
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题目多为关于审理某某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本部司法解释为《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本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等形式。本司法解释之所以叫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没有作专章规定。解释的依据是
合同法的原则,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本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且带有填补空白的性质,故本解释采用“规定”的名称。本
《规定》主要着眼于解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例如,“规定”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问题,既涉及到
合同法领域,也涉及到侵权法领域。因此,本
《规定》的依据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由于旅游者并未脱离消费者的范畴,所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本
《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本
《规定》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欺诈的双倍赔偿等问题均遵循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涉及程序问题,无疑
民事诉讼法是本
《规定》制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