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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二)》答记者问


  问:将普通纪念币认定为人民币还好理解,但是,贵金属纪念币主要用于投资和收藏,不具有货币的基本功能如流通、支付等,《解释二》将其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区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规定不同的计算标准,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解释二》第四条将普通纪念币连同贵金属纪念币一概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货币具有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二,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要素规范,发售行为严肃,与其他形式的人民币并无不同。从国际惯例看,贵金属纪念币没有流通性,但是具有法偿性,即货币发行机构对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负有法偿义务。第三,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符合货币犯罪的侵害客体。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货币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除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之外,此类行为还扰乱了钱币市场秩序。以假币犯罪打击非法制售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不存在罪刑失衡问题。

  对于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初始发售价格计算,主要理由是:第一,以初始发售价格计算符合贵金属纪念币的价格形成机制。贵金属纪念币的价值一般从三个层面来计量,分别是原值、面额和发售价格。其中,原值是指贵金属纪念币所含的贵金属的价值;面额是指贵金属纪念币币面上标示的货币价格;发售价格是指纪念币发售时的价格。三种计值方式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贵金属纪念币的商品属性决定了贵金属纪念币一般都是溢价发行(溢价额即金属材质成本之外的加工费、管理费、利润等),贵金属纪念币的发售价格即据此以及项目题材、发行量、工艺技术、市场状况、历史价格情况、国际价格标准等因素制定。所以,发售价格较为全面地体现了贵金属纪念币的实际价值。第二,强调贵金属纪念币的商品属性的同时,不应忽视其货币属性。从货币角度看,其数额的认定应当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以面额计算明显不妥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选择具有同样确定性的发售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失为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择。第三,初始发售价格往往也是假币制售者的预期价格。以发售价格计算犯罪数额,通常都能较为客观地反映此类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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