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变造货币不以“升值”为条件。实践中变造货币的情况较为复杂,除剪贴拼凑之外,还有挖补、涂改等方式,此类行为虽未必在面额上有所升值、张数上有所增加,但明显不属于毁损币,应当纳入变造币范畴。故《解释二》将1994年解释规定中的“升值”修改为改变价值。
问:真伪拼凑货币对于很多人来说还很陌生,请描述一下实践中真伪拼凑货币的具体形态。《解释二》规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其依据何在?
答:真伪拼凑货币确实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假币形态,但呈迅速蔓延趋势。从发案情况看,真伪拼凑货币主要见于百元钞,制作手法则五花八门。比如,将人民币一揭为二,正面保留,背面粘贴上伪造币;将人民币约二分之一处裁切掉,粘贴上对应伪造币;将人民币局部揭开,正面保留,背面从水印部位与人民大会堂主图景结合处揭去,粘贴上伪造币;挖去人民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粘贴上伪造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揭去正面头像部分,粘贴上伪造币;将人民币水印部位的四分之一部分裁切掉,粘贴上相应伪造币,等等。真伪拼凑货币就其基本材料而言,亦真亦假,故有人称之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之外的第三种假币,即“伪变造货币”。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假币和变造假币犯罪,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考虑到伪造货币罪的处罚远重于变造货币罪,制作真伪拼凑货币究竟以变造货币还是伪造货币处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司法定性的准确与否,而且还关系到刑事打击的力度和有效性。
《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第一,真伪拼凑货币虽然存在局部变造,但并非完全取材于真币,在用材上与真币不具有同一性,真伪拼凑货币总体上属于伪造的货币。第二,对制作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按伪造货币处理符合立法本意。首先,借助于伪造的货币,真伪拼凑货币批量制作成为可能;其次,一些真伪拼凑货币的真币比重极小,除了机具识别所需的少数关键部位之外,绝大部分系伪造币。第三,即便认为真伪拼凑货币中确实存在变造行为,但因制造真伪拼凑货币同时触犯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问:《解释一》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限定为“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解释二》将境外货币的限定词调整为“正在流通的”,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解释二》扩大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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