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二)》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3日)
本报记者 田 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以下称《解释二》)将于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为的理解,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纪念币、停止流通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继2000年发布《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一》)、2009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之后、就审理假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解释二》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假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货币信用、金融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当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假币犯罪活动仍然持续高发,假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对象更趋多样,且呈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查处难度明显增大,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显增多。为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自2009年初HD版假钞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10个月声势浩大的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09行动”期间,全国共破获假币犯罪案件3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74名,缴获假人民币11.65亿元,各项数据均逾2008年全年3倍以上。
其间,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对假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判处了一大批假币犯罪分子。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假币犯罪案件1194件,较2008年上升9.6%;结案1054件,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242人,较2008年上升32%。最高人民法院也进一步加强了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宣传指导工作,于2009年7月选择了4件典型假币犯罪案件通过中央各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于2009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高度认识假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始终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并就假币犯罪案件中的地域管辖、刑罚适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等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意见。但是,对于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其他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因涉及到性质认定以及与既有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未能在《通知》中明确。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就假币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再次制定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