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自律管理关口前移。自律管理关口前移体现为交易所对尚未构成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与行政监管机构相比,交易所处于市场监管一线,具有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的优势,通过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有利于防范异常交易行为进一步发展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和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的危害。
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自律监管是股指期货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理应配合交易所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员具有接近客户和了解客户的优势,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加强客户管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和协同交易所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在自律监管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中金所《会员管理办法》也规定,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此次
《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和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将会员逐步纳入到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进一步促动会员管理客户的主动性,提升监管工作效果。
问:
《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指引》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
《指引》根据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借鉴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类型,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概括与列举。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期货法律法规相比,
《指引》侧重从行为客观表现形态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描述,对主观和后果要件进行了合理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监管。在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第一,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违规交易行为的类别,对可能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操纵行为或者作为操纵手段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二,对程序化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日内短线过度交易等非理性行为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考虑到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对在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作为利益输送手段出现过的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预先在
《指引》中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