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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21日)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签署第59号令,公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并积极运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制定并实施《办法》是促进清洁基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建立清洁基金?

  答: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该机制是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通过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并向发达国家转让减排量的方式,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低成本地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此获得转让收入,用于支持本国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为了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促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为了规范国内CDM活动,包括为使CDM项目减排量收入切实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惠及全社会,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从CDM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收取一定国家收入,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清洁基金及管理中心,负责管理CDM项目国家收入。

  问:清洁基金属于哪种性质的基金?

  答:清洁基金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个创新机制。清洁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所谓政策性,是指清洁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清洁基金不得用于与气候变化无关的事项。所谓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开展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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