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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13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此,记者13日采访了高检院相关负责人。

  问:量刑建议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答:量刑建议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在审查起诉中,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二是要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三是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

  问:请您谈谈如何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答: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对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进行制作。要注重量刑建议的效果,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对量刑把握得准,检察院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办案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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