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电子音像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电子音像作为记录的主要手段或者辅助性工具。我们希望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运用现代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记者:诉讼法规定“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法定记录方式,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请问
《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是如何定位的?
答: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庭笔录为庭审活动的记录方式,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从合法性来讲,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庭审记录方式。本着依法改革的精神,在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录音录像不能取代法庭笔录,但是,它可以作为书记员补正笔录或不予补正的依据,避免当事人与书记员对笔录是否需要补正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以增强法庭笔录的证明力,也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及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签字重要性的认识。由于庭审录音录像还具有法庭笔录之外的其他功能,因此,本
《规定》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定位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提高法庭记录质量的辅助性手段。
《规定》既对传统法庭记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性的解决方案,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记者:
《规定》要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因为这些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审理程序本身要求规范,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将法庭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考虑到简易程序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避免录音录像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巡回审判不要求一律录音录像,但是应当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规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在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以上所有法院,我们要求在审判法庭都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