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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庭审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加强庭审管理 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介绍一下该《规定》的目的和背景。
  答:庭审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法庭记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为加强审判管理,发挥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本《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以期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法官庭审行为。
  记者:那您可以谈谈出台《规定》是为了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出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诉讼参与人对笔录有异议时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是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容易导致书记员与当事人形成争执。这也可能成为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
  第二,对法官庭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有媒体报道法官在法庭上行为不检,但是由于这不属于法庭记录的内容,致使人民法院查处时又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既对涉事法官无从处罚,又对媒体难以进行有力的回应。
  第三,对认定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近年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时有所现,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等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对这些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证据,虽然有时法庭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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