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换言之,土地在出让前就明确了相关基本条件,宗地供地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统一在一个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中,减少了出让后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加快住房尽早上市。
针对土地出让后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情况,
《通知》明确规定,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此外,从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看,当前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4类。针对这种情况,
《通知》明确,发现竞买人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或闲置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此举目的在于:一是积极贯彻
“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二是加强供前监管,对发现闲置、囤地炒地、违法用地的企业,严格限制或禁止其取得新的土地,从源头上防治闲置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三是希望能探索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为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另外,
《通知》还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工时限做了限制性要求,明确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记者:对于解决“批后监管”这个老问题,此次调控是否有“新武器”?
负责人: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即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亮点有两个:一是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