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考核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考核办法》实施对象为分布在上述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即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考核办法》将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并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3.问:能否解释一下《考核办法》的具体考核标准?
答:《考核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考核标准。其中第五条明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当地贷款”和“年度新增当地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当地贷款”指贷放给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并使用于当地的贷款。
《考核办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摸底调研。调研结果表明,上述考核标准是适当的,既能在大多数地区树立达标机构榜样,同时能有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当地贷款投放力度。
4.问:《考核办法》的激励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答:首先,《考核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了人民银行将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方面实施正向激励的货币政策,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可按其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的再贷款利率。
其次,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对于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再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做好考核并在按其自身职能实施鼓励政策的同时,也鼓励地方政府将有关政策与考核结果互相挂钩。《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指出,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
此外,《考核办法》仅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面激励政策,对未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实施任何负面惩罚措施,不会对未达标金融机构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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