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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0年9月28日)

  1.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考核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制逐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断增大,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改善。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固有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特征,以及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总体上仍然不足,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仍然存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问题,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则明确要求“抓紧制订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以市场化原则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同时,对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考虑国内外有关政策实践和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和激励两个基本部分,《考核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考核办法》的激励部分,将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的政策,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将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二是《考核办法》的考核部分,将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的大小,对其进行系统评价和分类,这不仅为现有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客观标准,也为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打下了良好基础。

  2.问:《考核办法》适用于哪些地区,哪些机构?

  答:《考核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市、自治区辖内全部县域(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据统计,这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共1500多个县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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