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9月14日)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主要内容,本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首先,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的重要途径。其次,审查逮捕需要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核实”的必要手段,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第四,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如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也有的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又费时费力,会增加工作压力。这些,对这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高检院会同公安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这对于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