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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鉴于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对其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直接管理,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对下属子公司的审计,因此《审计办法》规定,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管人员的审计,《审计办法》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同时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办法》进一步规定,没有实行审计集中或垂直管理的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审计机构和人员。

  问: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如何运用?

  《审计办法》针对不同审计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关于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办法》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两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的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管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在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

  问:对于违反《审计办法》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审计办法》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规定处罚措施,而是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或者提交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的报告的,将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审计办法》也作了列举,同样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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