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
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问:什么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答: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加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以公务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情况。
《解释》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第
一条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界定为,“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问:对于出国(境)后滞留不归等行为,
《解释》为什么没有作出规定?
答:近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叛逃出走、滞留不归的情况确实存在,
《党纪处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
七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
《解释》对此类行为未再重复规定。另外,考虑到
《解释》应突出重点,着重规范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不宜大而全,因此,对在因公出国(境)审批、报销中非法占有、贪污贿赂等在
《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违纪行为,
《解释》也没有重复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应当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