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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2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5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6月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6月9日,《解释》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共8条,1100余字。主要规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含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等内容。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设定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是《解释》的核心内容。

  《解释》既应突出重点,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及其党纪处分依据作出规定,同时,还应明确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在起草过程中,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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