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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严格死刑案件审理程序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本报记者就《批复》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

  问:《批复》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其撤回上诉,各地做法不统一,争议也比较大。

  有的准许被告人撤诉,有的不准许被告人撤诉,有的不准许被告人撤诉但未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而是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后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批复》。

  问:制定《批复》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批复》解决的是上述情况下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制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死刑案件应当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适用更严格的审理程序。

  问:《批复》规定不准许被告人撤诉,要求对此类案件继续开庭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批复》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出于四方面的考虑:一是被告人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时,都有其理由和考虑,而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却比较复杂。既然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及上诉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均未要求撤回上诉,就表明其对一审裁判确实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异议。为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不准许其撤回上诉。

  二是相对于不上诉的死刑案件进行书面复核审理的方式,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够直接参与法庭审理,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各方意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罪责,使裁判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死刑案件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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