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捐赠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先在中央层面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协调机制,大家共同协商研究使用意见;第二步是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13个全国性基金会等捐赠接收机构,根据协调机制研究确定的意见,分别向青海省提供捐赠资金总规模、定向资金规模及定向项目清单、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建议;第三步是青海省依此研究确定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方案;第四步是在上述三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各捐赠接收机构按照确定的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将捐赠资金拨付青海省;第五步是由青海省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并向捐赠接收机构反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这主要还是基于国务院明确的由青海省统筹安排这个大原则,适当减少统筹渠道,支持青海省加快灾区重建和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这个拨付程序的优点是:一是建立政府部门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时沟通机制,有利于捐赠资金在青海玉树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二是确保定向捐赠人意愿的优先落实,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通过捐赠接收机构认领项目的方式,保证其在捐赠资金使用上的话语权;三是保证捐赠接收机构在捐款拨付前就掌握建设项目和捐款的使用去向,据我了解,红十字会接收的20多亿元捐款,已经全部落实到了具体的重建项目,其他捐赠资金也在积极地落实重建项目中。
问:社会组织所募捐赠资金汇缴后,如何实现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反馈?
答:上面介绍的捐赠资金拨付程序和拨付方式,实际上可以保证捐赠接收机构及时掌握捐赠资金的使用去向。同时
《实施办法》在监管方式上明确了责任,一是由灾区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招标、组织施工、质量监督、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等事宜,并定期向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二是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作为捐赠者代表和被委托方,应参与有关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公示使用捐赠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捐赠者或委托方反馈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保证捐赠接收机构全程跟踪监督捐款使用情况。在监管上,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在这里,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