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立案监督工作 保障侦查权正确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2010年8月18日)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于18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规定》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哪几方面?
答: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问: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关于不立案的投诉都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答:检察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或者单位的投诉后,不应不加区别地一概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而是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而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于被监督的事由尚未发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做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