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范内控审计行为促进内控有效实施--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3)相关账户或列报是否曾经出现错报;

  (4)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对该项控制设计或运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5)企业层面控制(特别是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的有效性;

  (6)该项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频率;

  (7)该项控制对其他控制(如内部环境或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8)该项控制的执行或监督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其中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9)该项控制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

  (10)该项控制的复杂程度,以及在运行过程中依赖判断的程度。

  针对每一相关认定,注册会计师都需要获取控制有效性的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单独发表意见,但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对单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对于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通过测试控制有效性获取的证据,取决于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组合。就单项控制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该项控制相关的风险,适当确定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测试控制有效性实施的程序,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拟测试控制的性质。某些控制可能存在文件记录,反映其运行的有效性,而另外一些控制,如管理理念和经营风格,可能没有书面的运行证据。对缺乏正式运行证据的企业或企业的某个业务单元,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并结合运用观察活动、检查非正式的书面记录和重新执行某些控制等程序,获取有关控制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对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涵盖的期间越长,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证据越多。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证据。对控制有效性的测试实施的时间安排越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证据越有力。因此,审计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之前,管理层可能为提高控制效率、效果或弥补控制缺陷而改变企业的控制。如果新控制实现了相关控制目标,运行足够长的时间,且注册会计师能够测试并评价该项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无需测试被取代的控制。如果被取代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通常旨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通常为年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证据,以证实在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在将期中测试的结果更新至年末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证据:

  (1)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的有关情况,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2)期中获取的有关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3)剩余期间的长短;

  (4)期中测试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及其变化情况。

  (五)连续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还需要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影响连续审计中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的因素除第(四)部分“风险与拟获取证据的关系”中所列的10项因素外,还包括:

  (1)以前年度审计中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以前年度对控制的测试结果;

  (3)上次审计之后,控制或其运行流程是否发生变化,尤其是考虑IT环境的变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