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状况的形成与我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早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挂靠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归挂靠单位所有,人员归挂靠单位管理,业务承揽往往依赖挂靠单位行政资源,法律责任也由挂靠单位承担,这一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质上属于挂靠单位的附属机构,而非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运行模式产生根本性冲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规律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由挂靠单位的附属机构改制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经济主体,由此也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挂靠单位脱钩,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管理特别是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首次走到前台,这一历史性变化促使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制,因为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财产。应当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偏重采用有限责任制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之所以是有限责任制而非合伙制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也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合伙文化积淀不深有关。在重“资合”、轻“人合”的传统观念支配下,有限责任制较之合伙制必然更受青睐,这就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比例失衡”的深层次原因。
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必要性
(一)有限责任制日益成为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制度瓶颈。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责任制下,通常以股权这一资本杠杆机制为基础分配决策权,易于形成拥有大量股权的少数股东主导企业发展的局面。换言之,有限责任制强调“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行业。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人”是最核心的资产,“人合”远胜于“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特性相悖,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是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在规律推算,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在500人以下时,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超过500人甚至达到数千人时,对股东人数50人的高额限制无疑与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脱节。在行业当前实践中,这一限制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这一合理但不合法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调查问卷中,有42%的事务所反映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影响其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是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与“合伙制”相比,“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责任追究失于轻微和宽松,助长了“小马拉大车”、“批发”业务报告、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质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
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解决了有限责任制下的“双重纳税”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合伙人(股东)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激励合伙人加大事务所发展投入,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
(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
以英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及其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认知、演变及实施过程为例。
1721年发生的“南海公司事件”,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英国诞生的“催产剂”。1845年英国修订《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随后确定了一批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查账知识的独立会计师资格,推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迅猛发展。在英国会计职业发展历程中,“合伙制”一直是主旋律,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注册会计师索赔诉讼的明显增多,引发英国会计职业主要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普通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讨论和反思。历经20余年的探索,1997年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正式提出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政策设想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3年的咨询、论证,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此后不久,英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由普通合伙制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