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求新设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客户提供审计、咨询、税务等服务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结盟而成的经济实体,具有鲜明的“人合”特征。合伙制以合伙人之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平等地位为重要前提,充分体现了“人合”的组织特性,有助于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共造合伙文化,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执业质量与专业服务水平,实现事务所的健康持续发展。严格地讲,合伙制应当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唯一组织形式。当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阶段和规模特点,可以实行差异化的合伙制,比如,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倡导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当实行普通合伙制。在恢复重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过程中,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业内人士越来越清醒地看到,有限责任制总体上弊大于利,最核心的是有限责任制重“资合”而轻“人合”,削弱了合伙文化的根基,由此衍生出放松质量控制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对内部治理结构也多有冲击,往往造成事务所内耗扯皮、动荡不稳。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采用合伙制并形成主流,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理念、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4.严格准入审批。
《小所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小所办法》的要求,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条件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设所申请材料,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确保符合各项设立条件。各项设立条件指的是《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本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资格、合伙人(股东)人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协议或章程、办公场所等。近年来,部分省级财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合伙人(股东)资格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重点评估其诚信状况、胜任能力和职业经验,取得了很好效果,应当予以推广。专家评估委员会一般由会计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形成了专家库,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为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客观、科学的参考意见。
针对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多种原因“隐身”办公场所、损害职业形象的问题,《小所办法》规定,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拟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实践中,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办公场所过于简陋以致根本无法正常办公、办公场所与注册地不一致等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精打细算节省成本,有的则与忽视执业过程、乐于充当“报告专业户”的理念和定位有关。我们虽不要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盲目追求办公场所的豪华体面,但应当自觉维护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形象,至少应当保证基本的办公条件。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时要认真关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拟办公场所,严格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二)强化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