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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小所市场准入提高小所执业质量--财政部会计司解读《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五)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总体不容乐观
  近年来,不少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整、优化自身市场定位、突出专业服务特色的同时狠抓执业质量控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走上了小而精、小而优的良性发展道路。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业务开拓、重收入提高、轻质量控制甚至弱化质量控制的现象仍未有效改变。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合伙人(股东)年龄偏大等原因,加之有限责任仍占主流,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易于放松质量控制;从客观方面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空间越发受到挤压,在执业能力和优势明显处于下风的情况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生存,难免会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揽取业务上,甚至为了延揽业务丧失原则、恶性杀价。同时,对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仅为17.4万,人均注册会计师创收水平仅为2.4万元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又有多少资源能投入到执业质量控制之中?因此,有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拼收入--轻质控--被处罚--丢客户--再拼收入--进一步轻质控的恶性循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已构成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和行业形象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下大决心加以解决。
  二、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促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一)严格准入条件
  加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为进一步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小所办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规定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对合伙人(股东)的年龄进行必要限定,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国际会计公司的通行做法。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合”行业,合伙人(股东)在事务所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必须亲身参与大量的执业和管理活动,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需要具备承担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身体条件。广大业内人士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既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在相当程度上也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加之行业知识更新快,新准则、新业务、新技术、新要求不断涌现,对注册会计师的学习能力、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有较高要求。比如,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把关,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合伙人知识老化、精力不济,很难胜任。将合伙人(股东)年龄限定在65周岁,已经充分考虑了多方面的情况和诉求,必须严格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65周岁的年龄限制,是针对《小所办法》发布实施后新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已经在事务所执业的上述人员不适用《小所办法》。但是,实际执行中,现有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已超过65周岁的合伙人(股东),我们鼓励和倡导其及早走向二线,仍可为事务所发展作出贡献。有关法律法规将就此作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严格限制频繁设所关所的行为。
  自1988年以来,在20多年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从250家增加到了6892家,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增加,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提出强劲需求,另一方面也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门槛较低、法律责任偏轻存在一定关系。在执业过程中,少数合伙人(股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频繁设所、关所。在个别地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演变为少数不法分子的“壳资源”,取得执业资格后违法违规招揽业务,有的甚至以二折、三折的恶性价格推行不平等竞争,一旦面临监管处罚或法律诉讼,往往关门了事、一走了之,之后再改头换面申请新设事务所,甚至出现所谓的“设所专业户”。如此恶性循环,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此,业内人士纷纷痛斥谴责,呼吁严加整治。为此,《小所办法》规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规定在于有效遏制频繁设立和注销事务所的现象,有利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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