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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做大做强--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合伙人(股东)对本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财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在财务报表报送方面,《财务管理办法》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其他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互相审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三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给财政部,以体现国办56号文件中“财政部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要求。

  在会计档案管理方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会计档案,并特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留存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三、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

  由于财务管理一体化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加之财务管理一体化问题又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总分所管理乃至行业竞争秩序、执业环境等有着千丝万缕的深层次联系,因此,国办56号文件反复强调了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一体化管理问题。这就要求财政部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基础上,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一体化迈出新步伐。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大对《财务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梳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和指导意见。财政部计划在今年下半年联合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核查重点之一就是分所财务管理一体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拟于2011年上半年,再次联合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对《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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