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收益分配
财务管理一体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的核心,收益分配一体化是财务管理一体化的核心。《财务管理办法》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收益分配一体化做出以下主要规定。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基于“人合”特性制定统一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事务所是“人合”胜于“资合”的组织,在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设计上,应当强化按劳分配,弱化按资分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政策。基于合伙人的能力、贡献、风险和责任,一般以分红形式分享利润,经理及以下从业人员,一般以薪酬加奖金形式分享收入。合伙人、各层级人员和支持保障系统的人员在收益分配中有一定差距是合理的,但应避免悬殊过大损害普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政策应当有利于增强向心力、减少离心力,避免员工尤其是优秀人才非正常流失。
其次,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集体决定,并在全所范围内严格执行。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关系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应当广泛听取各层次、各方面员工的意见,在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管理制度,为会计师事务所团结一心、和谐发展夯实制度基础。涉及合并、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首先对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合并之后扯皮内讧、贻误发展。重组合并涉及合伙人尤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创立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资深合伙人退出的,应妥善安排好相关待遇。退出合伙人要大度一些,在职合伙人更要大气一些,避免因利益分配导致失和,轻则为合伙文化投下阴影,重则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形象和职业声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政策应当体现对优秀骨干人才的适当倾斜。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设立授薪合伙人或吸收相应职级人员参与利润分配。在事务所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某些人员比如IT专家和新兴业务技术骨干可能一时难以成为合伙人(股东),但这些人员对事务所发展十分重要,已经或正在为事务所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很可能对事务所长远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着眼长远、通盘考虑,以吸纳其作为授薪合伙人等多种形式予以慰勉激励,以此为辐射和带动,形成万马奔腾、人人争先的生动局面。
(五)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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