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财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和其他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其他财产。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买卖客户股票的情况仍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也在市场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为此,《财务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三)关于收入费用核算
《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制定了统一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这两张报表构成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财政部门和注协报送财务报表时,只需提供同一套表,不再需要额外补充其他财务信息。
《财务管理办法》提倡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并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单项明细核算。考虑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未对其提出统一要求,但这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值得参考借鉴。我们注意到,仍有相当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部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立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理解不透、投入不多,有的仍停留在粗放管理阶段,习惯于算大账而忽略算小账。这在规模很小、业务很少时可以理解,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必须走精细化管理的道路,因为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直接关系业务报价,直接关系项目绩效和员工考核。通过对具体承做项目工时成本和收入的对比分析,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排序,从而为会计师事务所调整业务结构、突出抓好主业、发挥竞争优势奠定坚实基础。
《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各自购买职业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总分所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不统一。在法律上,分所发生的法律责任最终将由总所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