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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做大做强--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化是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标志,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必须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随着业务的增长、规模的扩张、经营地域的扩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才能够实现财务管理的一体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同时,要有效整合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对接通道,优化信息稽核,防止“信息孤岛”。

  (二)关于资产负债管理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货币资金方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并特别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回扣问题既与转型时期外部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有关,也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制意识和执业理念有关。依靠回扣揽取业务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于自身而言无异于“慢性自杀”,于行业而言无异于“洪水猛兽”,于社会而言无异于“腐败毒瘤”。财政部将结合假发票治理等工作,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回扣行为的整治力度。会计师事务所要树正气、长志气、讲骨气,自觉抵制和纠正支付回扣的错误做法。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目前不少事务所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财会部门并不知道事务所目前正在从事哪些业务,进展如何,只有在业务部门要求出具发票时,才记录一笔应收账款,催账、要账的工作也是由业务部门承担。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完全脱节,易于造成财务管理中的疏漏和隐患。为此,《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应当完善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在负债管理方面,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负债相对较少,《财务管理办法》在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同时,着重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经总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承担某些业务、出具相应报告,因此难免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在本质上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并且与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尤其是由分所引发的债权债务,避免债权损失、债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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