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一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
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好或管坏怎么办,这些问题是关系事务所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应当在合伙人(股东)协议或事务所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财务管理体制应当体现集体决策、内容全面、程序规范、相对稳定的特点。所谓集体决策,是指财务管理体制应由合伙人(股东)集体决定,体现全体合伙人(股东)的意志。所谓内容全面,是指财务管理体制应当涵盖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财务管理多方面、多环节的相关内容,防止因制度缺失出现管理盲区。所谓程序规范,是指财务决策、执行、监督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规范,严格做到依权限履职,按程序办事。所谓相对稳定,是指财务管理体制一经集体决定,应当坚持执行,防止朝令夕改。需要强调的是,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相继发布,并将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分步实施,《财务管理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及早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一方面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以现代内部控制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强化财务内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完善自身的内控为从事内控审计和咨询服务积累经验。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一体化要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一体化管理的核心在于“实质控制”,包括总所对分所和各业务部的实质控制,至少应当做到预算统一、收支统一、分配统一。统一并非“一刀切”、一模一样,而是收支要纳入总所预算“盘子”,收支标准和分配政策要由总所统一确定,分所和业务分部可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弹性,但不能游离于总所的管控之外。
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并规定了回避原则。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办理相关工作。同时,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财务管理上的“一言堂”、“一家亲”,《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