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例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军人、军属的界定问题,许多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等6家联合下发的《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
4条、第
19条规定,明确了军人、军属的范围。另外,有的部队提出,对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起诉的,建议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
《通知》采纳了建议,进一步畅通诉讼绿色通道,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了诉讼便利。
军地两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军地双方的协作配合非常重要,请问
《通知》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涉军案件不仅仅要加强对军队和军人军属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是要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都要平等保护,因此,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对此,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周永康书记提出的建立涉军维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军区政治部、军事法院等先后成立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军地两方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对于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强烈的涉军案件性质确认难、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军事法院协调,明确规定了军地协同配合解决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