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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与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与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2010年8月2日)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简化、高效、可控原则。通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同时也要防止对外担保这种或有外债变为实际债务或债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促进发展,又要控制风险。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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