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自2004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监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工作体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的地位。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察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修改《
行政监察法》,就是要将这些工作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同时,为加强对派出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有必要在法中增加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的规定。据此,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问: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哪些调整?作出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经过多年行政监察实践,对行政主体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履行监察职能的主要方式,应当在法中对这些予以明确。对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监察活动。对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通过查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的监察活动。对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据此,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职责。
1990年以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外,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据此,此次修改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政务公开、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