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负责同志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答记者问
(2010年7月)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予以公布,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修改《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谈修改《
行政监察法》的简要过程。
答:监察部于2006年6月正式成立修改《
行政监察法》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月,监察部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6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草案)》。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问:修改后的《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