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记者:安置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怎样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朱留华:征地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确保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安置途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发展等问题。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征地组织实施主体,应对征地安置工作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记者:《通知》第一次提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它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朱留华:按照法律规定,征地中涉及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信访量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精神,我部在此前已开展的研究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政策意见,主要是提高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住房拆迁应因地制宜合理补偿安置、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等,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如何合理推进住房拆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
朱留华:首先是应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不是简单的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
其次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