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问: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问: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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