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7月15日)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问:请介绍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当前,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惩治这些“老赖”,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这一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了司法解释。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为使本司法解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研究了各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并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意见。通过对意见的归纳、总结,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此后,我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媒体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社会意见340余条。其中99.4%的社会意见表示赞同。综合上述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问: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
《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