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研究认为,由于高炉渣、转炉渣和电炉渣的成分、利用技术和利用水平不同,将冶金炉渣综合利用率分解为以上三个利用率较为科学,目前全国重点钢铁企业高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8%以上,有的几乎达到100%;统计转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3%以上,但调查认为数据存在较大水分,由于转炉渣含有活性钙,存在处理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实际利用率不足60%;调查电炉渣实际利用率50%左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规范条件》将冶金渣综合利用率分别确定为:高炉渣利用率≥97%,转炉渣利用率≥60%,电炉渣利用率≥50%。
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对于2005年7月《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同时为促进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按照以上考虑,我们确定了企业规模条件。并且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