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2003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原因,我国部分钢铁企业在当初项目建设时存在着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条件》提出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为便于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将对某一阶段大量集中的补办环评手续工作,采用专门办法予以办理
由于侧重对现有生产企业的规范,除要求通过环评外,规范条件特别增加了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实际状况的审核,将首先由环保部对钢铁的SO2、COD、粉尘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总量进行审核,并对规定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才能予以规范。
九、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钢铁工业为典型的能源及资源消耗型产业,根据相关政策及标准,结合钢铁行业现状,设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指标。
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学,这次规范条件没有采用吨钢综合能耗这一指标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作为依据,为直观起见,我们将主要指标直接编入了规范文件。但是实际情况中目前全国转炉工序能耗达标率不足10%,因此在实际规范中,这个指标可适度放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根据《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参考2008年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具体情况见下表。
指标
| 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平均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限值
|
吨钢耗新水
| 5.36吨
| 长流程≤6吨
短流程≤3吨
全行业:8吨(2010年),6吨(2020年)
| 重点大中型企业≤5吨(2011年)
| ≤5吨
|
高炉渣综合利用率
| 98.90%
| --
| 冶金渣,近100%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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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渣综合利用率
| 93.78%
|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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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渣综合利用率
| --
| --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