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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始终是我们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规定》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与近年来我们颁布实施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在适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执行中互相衔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同时,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第一,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影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和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订。因此,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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