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特殊保密防护措施。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并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守法、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五是,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时,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也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六是,保密档案制度。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六、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条例规定了严格和具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及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