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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程序

  条例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但是,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在收到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五、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的规定

  条例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设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制度。条例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规定了保密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保密职责和义务。

  三是,保密机构及人员的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人员。同时,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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