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008年04月15日)
2008年3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就《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关系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期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直实行封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即由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从事各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非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这种管理体制虽然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稳定,但也因抑制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积极性,而降低了整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军民分割、条块分割、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状况正在被逐步打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开始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需要有可靠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世界很多国家,如俄罗斯、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更为了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需要,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一是通过对从事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保证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二是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有效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保密管理,强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保密隐患,堵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通过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保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持续保持和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规定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制止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违法行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