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听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申请许可证的难度要大一些,情况是这样吗?
负责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一直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军民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在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等方面,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是完全相同的,取得许可证的难度只取决于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如果说还存在难度的话,可能是由于民营企业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特殊管理要求不够了解,对许可程序不清楚,部分单位在设施条件、人力资源、质量控制、保密管理等方面与许可要求有一定差距,军品意识和质量意识有待提高等有关,从这个角度看,民营企业还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尽快达到许可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可享受那些权利,要承担哪些义务?
负责人: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具备承担证书载明许可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参与相应科研生产任务竞争的合法资质,可以更好地了解需求信息,做好承担有关军品任务准备,相关科研生产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可依法享有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
同时,获证单位要履行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载明的相关内容;在已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持与所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订货,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或者配套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总装备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等。
记者:在
《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的范围,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负责人:按照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一般说来,第一类许可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等涉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对武器装备的战技指标起关键作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或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国家要严格控制从业单位数量,允许适度竞争。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主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战技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国家鼓励充分有效竞争。相关许可专业或产品分类,在许可目录中具体规定。